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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类公务员体检标准》

日期:201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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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肾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内分泌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神经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各种炎症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脑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骨髓炎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甲状腺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结石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性病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视功能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听觉功能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其他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2011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招录体检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2011年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务员录用计划,按照同一职位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确定入围体检人选(具体名单附后)。

请取得体检资格的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请取得体检资格的考生于布置体检工作有关事宜。

。

三、体检为一次性体检,无特殊情况不进行复检。考生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视为主动放弃。

考生要配合体检医师认真检查所有应检查的项目,勿漏检。体检医师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必要的相应检查、检验项目。

四、体检严禁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隐瞒病史,甚至冒名顶替进行体检,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取消考生的录用资格。

五、面试资格审查时资料提交不齐全的考生,届时将资料补交齐全。

六、考生体检期间食宿自理。

公务员体检标准

公务员体检标准 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

(二)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

(三)心率每分钟50-60次或100-110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90mmHg-140mmHg(12.00-18.66Kpa);舒张压60mmHg-90mmHg(8.00-12.00Kpa)。

第三条

血液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六条

第 1 页 共 3 页

严重慢性胃、肠疾病,不合格。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1年内无出血史,1年以上无症状者,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不合格。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条

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皮肌炎和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十六条

第 2 页 共 3 页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十八条

大动脉炎、血管闭塞性脉管炎、雷诺氏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8(标准对数视力4.9)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佩戴助听器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最新修改

2010年3月8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发相关通知将《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第七条“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修订为“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第 3 页 共 3 页

公务员体检标准

——来源:安徽中公教育(http://ah.offcn.com/)

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

(试行)

皖人社发„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及(试行)‡的通知‣(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卫生厅

二○一○年四月六日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

手册(试行)》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9号

•关2010‟12号)规定,现就修

3篇第7条“关于肝炎”的内容(具体见附件)。

三、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篇“体检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1.3.5条3)“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也能触及但不超出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胸锁乳突肌前缘者;Ⅲ度,甲状腺肿大超过胸锁乳突肌前缘者。”修订为“甲状腺肿大的分度:Ⅰ度,不能看出肿大但能触及者;Ⅱ度,能看到肿大又能触及,但在胸锁乳突肌以内者;Ⅲ度,超过胸锁乳突肌外缘者。”

四、将•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2项目及操作规程”中第6.3.3第八行“血清ALT1倍以上”修订为“血清ALT超过参考值上限2

项目及操作规程”中7.2第3要做进一步检查,”修订为或做进一步检查,”。

3篇“•公1.1.6第4)第

(14

3篇“•公1.1.6第4)第

(20

3篇“•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实施细则”中10.3.3“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5.7-6.9mmol/L”修订为“本•手册‣将空腹血糖受损(IFG)的界限值修订为

5.6-6.9mmol/L”。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修订后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切实做好公务员录用体检工作。

附件:•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第37

条“关于肝炎”修订内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二

附件:

第3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

7.1 条文解释

肝脏和人体其他部位一样,也可以因为各种原因而有炎症、肿大、疼痛及肝细胞坏死,表现在肝脏生化检查上就是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水平显著升高。引起肝炎的病因很多,临床上最常见的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病毒性肝炎,此外还有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炎、遗传代谢性肝病等多种类型。肝炎对人体健康危害很大,特别是病毒性肝炎已被列为法定乙类传染病,后期有可能发展成为肝硬化,因此,各种类型的现症肝炎患者,无论是急性或慢性,一经诊断,均作不合格结论。

7.1.1 病毒性肝炎 是由肝炎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具有传染性较强、流行面广泛、发病率高等特点。临床上主要表现为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肝区疼痛、肝脏肿大及肝细胞损害,部分患者可有黄疸、发热。按致病病毒的不同,病毒性肝炎可分为多种类型,目前国际上公认的病毒性肝炎有甲型、乙型、丙型、丁型、戊型肝炎等5种。其中甲型、戊型肝炎临床上多表现为急性经过,属于自限性疾病,经过治疗多数患者在3~6个月恢复,一般不转为慢性肝炎;而乙型、丙型和丁型肝炎易演变成为慢性,少数可发展为肝炎后肝硬化,极少数呈重症经过。慢性乙型、丙型肝炎与原发性肝细胞癌的发生有密切关系。

7.1.2 其他肝炎 包括酒精性肝炎、药物性肝炎、自身免疫性肝炎、缺血性肝炎、遗传代谢性肝病、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等,简述如下:

1)酒精性肝炎:由于长期大量饮酒所致的肝脏损害。除酒精本身可直接损害肝细胞外,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对肝细胞也有明显毒性作用,因而导致肝细胞变性及坏死,并进而发生纤维化,严重者可因反复肝炎发作导致肝硬化。在临床上,酒精性肝炎可分为3个阶段,即酒精性脂肪肝、酒精性肝炎和酒精性肝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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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们可单独存在或同时并存。

2)药物性肝炎:肝脏是药物浓集、转化、代谢的重要器官,大多数药物在肝内通过生物转化而清除,但临床上某些药物会损害肝细胞,导致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引起急性或慢性药物性肝炎,如异烟肼、利福平、磺胺类等。药物导致的肝细胞损伤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剂量依赖性损伤,即药物要达到某一高剂量时才会导致肝细胞损伤,如酒精性肝炎;另一类是过敏性药物中毒,即个体对某些药物会发生强烈的过敏反应,一旦服用这些药物(与剂量大小无关)便可引发肝细胞损伤,这类患者多数伴随其他相关过敏性表现,如急性荨麻疹、血液中嗜酸粒细胞增多等。

3)自身免疫性肝炎:本病主要见于中青年女性,起病大多隐匿或缓慢,临床表现与慢性乙型肝炎相似。轻者症状多不明显,仅出现肝脏生化检查异常;重者可出现乏力、黄疸、皮肤瘙痒等症状,后期常发展成为肝硬化,常伴有肝外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甲状腺炎、溃疡性结肠炎等。

4)缺血性肝炎:缺血性肝炎是由于各种相关原发疾病造成的肝细胞继发性损害,如心血管疾病导致心脏衰竭,静脉血液无法回流心脏而滞留在肝脏,导致肝脏发生充血肿大、肝细胞变性坏死及肝脏生化检查异常。

5)遗传代谢性肝病:指遗传代谢障碍所致的一组疾病。其共同特点是具有某种代谢障碍,病变累及肝脏同时累及其他脏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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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组织,故临床表现除有肝肿大及肝功能损害外,同时伴有受损器官、组织的相应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异常。如肝豆状核变性、血卟啉病、糖原累积症、肝淀粉样变等。

6)不明原因的慢性肝炎:不是一种特定类型的肝炎,仅指目前病因、病史不明的一些肝炎的统称。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发展,这些疾病将会找出特定的病因而逐渐减少。据估计,这类肝炎中约四分之一为病毒所致。

7.2 诊断要点

1、肝脏检查:

1)常规检测ALT及AST,这两种酶在肝炎潜伏期、发病初期均可升高,有助于早期诊断。

2)腹部B超:病毒性肝炎的声像图往往呈弥漫性肝病表现,但药物性肝炎、酒精性肝炎、肝硬化、各种代谢性疾病所致的肝病等也可呈弥漫性改变,在声像图上很难鉴别,因此,必须结合临床和其他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

弥漫性肝病声像图表现:急性期特点为肝脏肿大,肝实质回声偏低,光点稀疏,部分患者可出现胆系改变,出现胆囊壁增厚,黏膜水肿呈低回声。迁延性者呈肝脏增大,肝回声增强,不均,光点粗大,可伴脾脏增大或/和门静脉内径增宽。

2、判定标准:

1)血清ALT或AST增高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如正常参考值上限为X,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是指超过2X),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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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清ALT或AST增高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但B超声像图呈弥漫性肝病表现(脂肪肝除外),不合格。

作为一种选拔性体检,受检者的流行病学资料、临床症状及病因学资料往往不可靠,体征一般也不明显,故体检中应主要依据肝脏生化、腹部B超检查诊断或排除肝炎。

7.3 注意事项

7.3.1 所有关于肝炎的检测项目中,一律不许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7.3.2 公务员体检中的肝脏生化检查是指ALT及AST这两项,若检测数值较参考值上限轻度异常(即不超过参考值上限2倍),而其它检测结果均正常,可直接做出体检合格的结论。

7.3.3 肝炎的诊断包括临床诊断、病原学诊断及病理诊断。作为体检,只需根据判定标准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有创性的肝脏穿刺病理学诊断方法不宜作为辅助检查项目。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招考公告(8月21日更新)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08.html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 (8月21日更新)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09.html

·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工作启动实施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862.html

·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http://ah.offcn.com/html/2013/07/27890.html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报名时间

http://ah.offcn.com/html/2013/06/27220.html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报名入口

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

http://ah.offcn.com/html/2013/06/27220.html

·转发录用违纪办法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10.html

·乙肝体检项目通知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12.html

·2013年安徽省政法干警培养体制改革试点招录有关政策解答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11.html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管理办法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13.html

·2013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共科目考试大纲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16.html

·人民警察体能测评标准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14.html

·人社部修订通用体检标准通知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15.html

·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http://ah.offcn.com/html/2013/08/299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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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体检标准

有下列疾病和生理缺陷之一者,为不合格:

1、面部畸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明显的斜视;唇裂、腭裂;斜颈。

2、严重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及其他皮肤病,重度腋臭、纹身。

3、严重影响仪表的甲状腺肿、开放性的结核性淋巴结炎;胸廓明显畸形、脊椎严重侧弯、前凸后凹、强直;两下肢均有跛行,“×”形腿或“○”形腿;马蹄足、足内翻或足外翻;肌肉萎缩;肌力仅一、二级者。

4、肢体有显著残废、影响功能者,如断手,断臂,断腿,断脚,左手拇指、食指、中指残缺或右手拇指、食指、中指、无名指残缺,或者任何一肢体不能运用者(包括装配假肢)。

5、双眼矫正视力各低于4.9者。双眼有一眼失明者。病理性眼球突出,有影响视力的白内障、青光眼、视网膜、色素膜疾病等。

6、左右耳听力均有严重缺陷,耳语听力一侧不足5米、另一侧不足2米者。

7、严重口吃,一句话中有两个字重复两次或明显吐字不清者。

8、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夜游症、晕阙症、重度神经官能症,脑外伤后遗症或颅内异物存留者。

9、各种急慢性传染病患者,如肝炎、活动性肺结核、麻风病、慢性细菌痢疾等。

10、器质性慢性心脏血管病,如风湿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高血压病等。

11、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切除超过一叶、肺不张一叶以上。

12、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腹内形隐睾、完全性尿道下裂。

13、血吸虫病未治愈。

14、血管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

15、严重慢性胃炎、胃及十二指肠球部溃疡、或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上者,有胆管、胆囊、胰腺疾病。

16、结缔组织疾病,如类风湿性关节炎、红斑性狼疮等。

17、内分泌系统疾病(如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克山病、无脉症等。

18、各种恶性肿瘤;血液病、肝病(含各种肝炎、肝内囊肿等)。

19、有性传播病史者。

20、三度龋齿超过全口半数牙(12颗以上),重度牙周病,下颌关节炎。

属下列情况的,可视为合格:

1、单纯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

2、原发型肺结核、浸润型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经治愈已钙化稳定,一年观察无变化者;肺外结核,治愈后两年以上未复发,经县以上医院(或结核病防治所)专科检查无变化者;淋巴腺结核无症状。

3、胃溃疡和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一年内无出血史,一年以上无症状;胃切除二分之一以下或部分肠切除术后一年无复发,无后遗症,不影响功能者。

4、既往无肝炎病史,肝在肋缘下2cm以内,质软无压痛,脾在肋缘下1cm以内或肝脾同时触及,但肝功能、B超检查和乙肝化验结果(见附件一)正常者。

5、患急性肝炎已经治愈一年,迁延性肝炎已经治愈2年;乙肝五项检查中单纯表面抗体(HBsAB)阳性、表面抗体及E抗体(HBeAB)

同时阳性、单纯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而肝功能均正常者。

6、甲状腺机能亢进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和体症者。

7、急性肾炎、急性肾孟炎经治愈后达一年,无症状和体症、尿蛋白阴性,尿镜检正常者。

8、风湿性关节炎治愈后一年,无症状,化验正常者。

9、中心30度周围视野,矫正视力两眼均为4.9以上,视功能正常者。

10、血压在下列范围内者:

收缩压12.00-18.66Kpa(90mmHg-140mmHg)

舒张压6.00-12Kpa(60mmHg-90mmHg)

11、男性身高1.60米、体重48公斤以上;女性身高1.50米、体重42公斤以上。

除本章规定的体检标准外,有其他疾病或生理性缺陷者,是否视为体检合格,由政府人事部门商卫生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研究确定。

录用人民警察的体检标准有以下特别要求:

1、身高:女性1.58米以上,男性1.68米以上;

2、视力:双眼裸视5.0以上;

3、肝功能正常,乙肝表面抗原HBSAg、乙抗原HBeAg、乙抗体HBeAb、核心抗原HBcAb阴性、表面抗体HBSAb阴性或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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