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包装方面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994年7月5日颁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98年8月29日颁布
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2001年4月4日颁布
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1991年1月18日颁布
5.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6.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2002年3月5日颁布
7.闲置土地处理办法 1999年4月28日颁布
8.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1997年10月27日颁布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1989年12月26日颁布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11月1日颁布
1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颁布
1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1998年7月20日颁布
1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颁布
14.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
15.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 1983年6月4日颁布
16.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5日颁布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1995年9月23日颁布
18.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19.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条例 1983年8月8日颁布
20.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3年6月29日颁布
2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01年4月18日颁布
22.房产测绘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28日颁布
23.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 1999年4月22日颁布
24.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
25.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 1991年7月8日颁布
26.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 1997年5月9日颁布
27.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 1996年7月1日颁布
29.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30.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1996年1月5日颁布
31.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
32.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2001年8月29日颁布
33.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 2000年1月21日颁布
3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1999年10月15日颁布
3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1998年12月7日颁布
36.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1986年9月15日颁布
37.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法
38.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39.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1998年5月12日颁布
40.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 1989年11月21日颁布
41.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
42.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 2002年12月4日颁布
43.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 1990年5月19日颁布
4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2002年8月29日颁布
45.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 2003年1月3日颁布
46.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2003年1月21日颁布
47.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1 2003年1月3日颁布
48.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2 2003年1月3日颁布
49.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3 2003年1月3日颁布
50.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4 2003年1月3日颁布
5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上) 2003年1月3日颁布
52.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附录(下) 2003年1月3日颁布
53.国土资源部关于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 2003年2月20日颁布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1998年12月27日颁布
55.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6.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的规定 1998年颁布
5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2001年6月1日颁布
58.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59.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使用监督管理规定 1998年颁布
60.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61.建设部颁布《建筑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
62.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 1999年3月3日颁布
63.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
64.家庭居室装饰装修管理试行办法
65.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1991年11月21日颁布
66.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 1994年6月16日颁布
67.加强建筑幕墙工程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7年颁布
68.玻璃幕墙工程质量检查办法
69.硅酮结构密封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70.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规定
71.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处理暂行规定 1997年4月2日颁布
7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73.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74.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75.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
76.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77.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
78.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2000年6月30日颁布
79.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的通知 2000年8月22日颁布
80.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
82.关于印发《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1日颁布
83.关于印发《建设部关于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中有关资质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8日颁布
84.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1999
85.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港口与航道工程)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3年颁布
86.关于印发《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颁布
87.关于印发《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2003年3月27日颁布
88.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2003年6月12日颁布
89.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交费登记卡试行办法 2003年5月30日颁布
90.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2003年6月11日颁布
91.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6月26日颁布
92.物业管理条例
最新关于公司并购方面的法律法规
对于在证券交易市场中进行的并购活动主要受到《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及上交所和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根据这些法律制定的有关行政规章和规则的约束。
对于在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的并购交易受到全国性和地方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的监督。
加入WTO后,跨国公司也加快了对我国企业并购的进程。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着手制定外资并购法律法规。1997年5月,对外贸易经合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三类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或其在企业的出资份额发生变化应履行的审批变更登记手续做了规定。随后又有《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进行资产重组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包括资产并购)、《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和《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等都对外商并购活动进行规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规定了外资准入问题。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规定了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比例关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运作的相关问题。
对外商投资创办的投资性公司的境内投资,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暂行规定》办理。
另外,还有《反垄断法》规定了垄断申报。
(按照文档标号顺序摘录)
AQ 2012-2007《石油天然气安全规程》
7.6 管道清管与检测 7.6.1 管道清管
7.6.1.1 管道清管应制定科学合理的清管周期。对于首次清管或较长时间没有清管的管道,清管前应制定清管方案。
7.6.1.2 对于结蜡严重的原油管道,应在清管前适当提高管道运行温度和输量,从管道的末端开始逐段清管。
7.6.1.3 清管实施过程中应至少做好以下安全事项:
——清管器在管道内运行时,应保持运行参数稳定,及时分析清管器的运行情况,对异常情况应采取相应措施;
——进行收发清管器作业时,操作人员不应正面对盲板进行操作;
——在从收球筒中取出清管器和排除筒内污油、污物、残液时,应考虑风向; ——清除的液体和污物应收集处理,不应随意排放;
——输气管线清管应有防止硫化亚铁自燃的措施。
7.6.2 管道检测
7.6.2.1 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并根据检测结果和管道运行安全状况,合理确定管道检测周期。
7.6.2.2 管道内检测作业单位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检测资质。
7.6.2.3 内检测实施过程中应落实以下安全事项:
——收发球简的尺寸应满足内检测器安全运行的技术要求;
——管道及其三通、弯头、阀门、运行参数等应满足内检测器的通过要求; ——发送管道内检测器前,应对管道进行清管和测径;
——内检测器应携带定位跟踪装置。检测器发送前应调试运转正常,投运期间应进行跟踪和设标。
7.6.2.4 内检测结束后,应根据检测结果,对存在的缺陷进行评估,确定合理的维修、维护措施,对于影响管道安全的严重缺陷,应立即安排修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如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另有保修约定合同,其合同中保修期限可以长于所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但不应低于本条所列的最低年限,否则视作无效。
管道检验检测的国内外法律与法规的要求
一、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313号令,2001年)
(五)对管道设施定期巡查,及时维修保养;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373号令,2003年)
五、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与管理暂行规定 (经贸委17号令,2000)
第三十四条 石油管道应当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新建石油管道应当在投产后三年内进行检测,以后视管道运行安全状况确定检测周期,最多不超过八年。
第三十五条 石油企业应当定期对石油管道进行一般性检测。新建管道必须在一年内检测,以后视管道安全状况每一至三年检测一次。
第三十六条 石油企业对检测不合格或存在隐患的管道路段,应当立即采取维修等整改措施,以保证管道运行安全。
第三十七条 石油企业应当建立石油管道检测档案,原始数据及数据分析结果应当妥善保存。
石油天然气管道安全规程 SY6186-96
8 定期检验
8.1 管道使用单位应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8.2 管道的定期检验分为:a)外部检查:除日常巡检外,一年至少一次、由使用单位专职人员进行; b)全面检验二每五年一次, 由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质量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承担。
8.3 管道停用一年后再启用应进行全面检验。
8.4 外部检验项目:a) 管道损伤、变形缺陷;b)管道防腐层、绝热层;c)管道附件;d)安全装置;e)管道标志桩、锚固墩、测试桩、围栅、拉索和标志牌等;f)管道防护带和覆土;g)电法保护系统
8.5 全面检验项目:a)外部检查的全部项目;b)管道测厚;c)土壤腐蚀性参数测试;d)杂散电流测试;e)管道监控系统检查;f) 管内腐蚀介质侧试
8.6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全面检验周期可以缩短:a)多次发生事故;b)防腐层损坏较严重;c)修理、修复和改造后;d)受自然灾害破坏;e)投用超过15年。
管道检测内容:
1) 资料调查
2) 一般性宏观检验
3) 穿跨越宏观检验
4) 路由走向图绘制
5) 管道外覆盖层状况检测与评价
6) 管道埋深检测
7) 管道阴极保护效果检测评价
8) 管线腐蚀环境调查(土壤电阻率检测、土壤腐蚀速率检测、杂散电流检测)
9) 管体缺陷检测
10) 露管段检验检测
11) 焊缝质量无损检测
12) 材质理化分析
13) 管系应力分析
14) 风险评估
15) 剩余强度评定
16) 剩余寿命预测
17) 安全状况等级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2015-07-31 来源:中国政府网
(三)目标任务。2015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用10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五)严格实施城市地下管线规划管理。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依据经批准的城市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城市地下管线实施统一的规划管理。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建设前要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严格执行地下管线工程的规划核实制度,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各类违反规划的行为及时查处,依法严肃处理。 (九)加大老旧管线改造力度。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排水管网。推进雨污分流管网改造和建设,暂不具备改造条件的,要建设截流干管,适当加大截流倍数。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供热、燃气、电力、通信等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对存在塌陷、火灾、水淹等重大安全隐患的电力电缆通道进行专项治理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实施城市宽带通信网络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光纤入户改造,加快有线广播电视网络数字化改造。
(十)加强维修养护。各城市要督促行业主管部门和管线单位,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和隐患排查制度,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管线进行日常巡护,定期进行检测维修,强化监控预警,发现危害管线安全的行为或隐患应及时处理。对地下管线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要进行重点监控;对已建成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管理。开展地下管线作业时,要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按照先检测后监护再进入的原则进行作业,严禁违规违章作业,确保人员安全。针对城市地下管线可能发生或造成的泄漏、燃爆、坍塌等突发事故,要根据输送介质的危险特性及管道情况,制定应急防灾综合预案和有针对性的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要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人员专业素质,配套完善安全检测及应急装备;维修养护时一旦发生意外,要对风险进行辨识和评估,杜绝盲目施救,造成次生事故;要根据事故现场情况及救援需要及时划定警戒区域,疏散周边人员,维持现场秩序,确保应急工作安全有序。切实提高事故防范、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能力。
(十一)消除安全隐患。各城市要定期排查地下管线存在的隐患,制定工作计划,限期消除隐患。加大力度清理拆除占压地下管线的违法建(构)筑物。清查、登记废弃和“无主”管线,明确责任单位,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废弃管线要及时处置,消灭危险源,其余废弃管线应在道路新(改、扩)建时予以拆除。加强城市窨井盖管理,落实维护和管理责任,采用防坠落、防位移、防盗窃等技术手段,避免窨井伤人等事故发生。要按照有关规定完善地下管线配套安全设施,做到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施工、交付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管道运行中的保护
第二十二条 管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管道巡护人员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情形或者隐患,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二十三条 管道企业应当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管道企业应当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四条 管道企业应当配备管道保护所必需的人员和技术装备,研究开发和使用先进适用的管道保护技术,保证管道保护所必需的经费投入,并对在管道保护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浅谈中国外汇交易方面的法律法规
外汇交易又名“货币交易”,是一国货币与另一国货币的交易。在传统意义上,外汇交易指的是在贸易、服务支付的同时进行的不同货币交易,这种交易多发生在跨国贸易、服务之间,由于现代社会金融业的发展壮大,更多通过买卖不同国家不同货币来赚取汇率波动差价的行为愈发方兴未艾,故外汇交易(货币交易)也就成了新兴的金融服务品种。
而在中国,外汇交易同样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自1993年底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开辟个人外汇买卖业务以来,各大商业银行都已开辟了相关业务甚至理财产品,这令到个人外汇买卖业务成了仅次于股市的第二大投资领域。因此,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对每个外汇交易参与者都有着密切的关系。
目前,中国关于外汇交易(货币交易)的有效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22条,涵盖了交易制度、交易授权、交易商管理、交易品种等方方面面:
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对外汇市场监管规范办公程序的通知 [96]汇国函字第009号 2 银行间外汇市场管理暂行规定 银发[1996]423号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欧元/人民币交易的批复
汇复[2002]14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同意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办外币拆借中介业务的批复 汇复
[2002]37号
5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3]第16号-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
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双向交易的通知 汇发[2003]109号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展银行间外币买卖业务的批复 汇复
[2004]115号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即期询价交易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
[2005]87号
9 非金融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资格实施细则(暂行) 汇
发[2005]94号
1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快发展外汇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202号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远期交易主协议和交易规则的
批复 汇复[2005]291号
1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即期交易规则的批复 汇复
[2005]325号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韩元挂牌兑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
[2006]45号
1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统一银行间外汇市场即期竞价交易和即期询价交易时间的通知 汇
发[2006]50号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掉期交易规则的批复 汇复
[2006]87号
16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设英镑对人民币交易的批
复 汇复[2006]153号
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办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
发[2007]287号
18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交易规则的批复 汇复
[2007]347号
19 货币经纪公司外汇经纪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汇发[2008]55号
20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停办外币清算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银发[2009]137
号
21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指引 汇发[2010]46号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推出人民币对外汇期权交易
的批复 汇复[2011]30号
但是,由于目前中国虽已入世,但是对外汇交易(货币交易)和外资银行进驻开展业务仍无明确规定,特别是人民币汇率仍然离完全放开、自由浮动的入世承诺还有相当长的距离,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货币经纪公司开展业务方面依旧有较多的不明之处,故外汇交易(货币交易)作为新兴投资渠道还有一些障碍需要克服,但是金融开放已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我们相信,藏汇于民、开放货币市场只是一个时间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