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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后续管理是什么》

日期:2018/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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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后续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l 第二十六条:。。。。。。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l 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也就是说,现行法规没有对固定资产残值率给出强制性的标准,也没有强制备案,企业在确定残值率时把握两个原则即可,一是合理,二是一贯。但是,我们这里要求低于5%的固定资产残值率必须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l 第七十三条企业使用或者销售的存货的成本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一种。计价方法一经选用,不得随意变更。

l

这里我们要求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必须备案。

审批类项目程序

书面申请:企业涉及审批类项目的, 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资料完整: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应以证据确凿并能证明资产损失确已发生的年度为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得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提前或延后。

限时办结: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的书面决定。

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予以同意的书面文书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予以同意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从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销;当年不核销的,应作为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

管理要求:

1.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实施审批时,原则上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企业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可现场调查和取证。

2. 税务机关以后年度在纳税评估或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同意的,应对企业报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3. 企业发生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备案类项目后续管理

1、纳税人发生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报送资料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相关规定办理。

2、纳税人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备案报告表;

(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

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要求进行备案。

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报告表;

(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

5、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备案报告表;

(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

1、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2、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备案类项目的管理台账,并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l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前 发现纳税人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年度终了后发现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

l 税务机关应每年将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或检查;对纳税人上述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l 其他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可结合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以及其他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管理内容,进行后续管理和督查。

l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 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要求报送资料。

2、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具体由各省辖市局明确报送企业范围;不报送鉴证报告的,省辖市局可确认其他亏损弥补管理方式。

3、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资方案。

4、债务重组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项目,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

5、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附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渡项目申报表》。

税务机关

l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报送资料,建立自行申报类项目的管理台账,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更新维护。

l 对自行申报类项目,税务机关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纳入纳税评估或检查范围

台账要求--对跨年度项目建立台账

l 基础台账

l 一户式台账

l 跨年度台账。

基础台账是记录纳税人后续管理项目基础信息资料的台账

l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管理台账

l 固定资产净残值管理台账

l 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管理台账

l 专用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管理台账

l 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管理台账

l 税收优惠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税收优惠台账

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 ,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里。

l 在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基础台帐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 ,对纳税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中,通过与申报表、其他台账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动态管理

l 企业所得税台账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的信息进行登记,并负责数据维护工作。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账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对台账进行维护。

l 台账均从2008年度填起。涉及2008年度以前项目内容的,按照台账填写要求从老台账中取得相关内容和数据。

(七)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管理取消前的规定:特殊行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后的管理办法: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做好管理工作:1. 应对当年未能在税前扣除的广告支出建立台帐进行管理,跟踪其以后年度扣除情况。

2. 审核检查的重点是:(1)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是否已经实际支付,并取得相应发票;(2)已申报扣除的广告是否已通过一定媒体播发,是否将预支的以后年度广告费支出提前申报扣除;(3)纳税人是否严格区分广告费与其他费用的界限,特别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界限。

(4)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

开展纳税评估,加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管理

纳税评估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手段。汇算清缴后,各单位应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充分利用汇算清缴数据,通过对企业申报资料的横向和纵向分析比对,发现企业疑点和异常情况,尤其是对连续亏损二年及以上、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发生企业重组业务及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的企业,有针对性的实施纳税评估,堵塞征管漏洞,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

加强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后续管理建议

1、解决对核定征收认识的误区

个别税务干部认为,既然企业财务制度不健全,成本、费用不能准确核算,征收方式已经鉴定为核定征收,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就可有可无,可轻可重。但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既有在一定程度上能确保税源的稳定增长,大大减轻所得税税收征管的工作量的优点,又有不能客观反应税源的真实情况,容易形成核定征收依据不足、定额不合理、税负不公平的弊端,而且由于核定征收行业的选择和应税所得率的浮动范围大,容易导致税务人员权力的异化,滋生腐化。因此,核定征收只能是税务机关针对纳税人的财务状况不健全而采取的惩戒手段,是为了保证税款不流失的同时的一种从重处罚,从而通过税

务机关加强纳税辅导、开展纳税评估,督促企业自觉主动健全帐务。

2、加强核定征收企业的后续管理

(1)建立实地核查制度。

税务机关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应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特点、财务核算、获利能力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形成鉴定意见,逐级复核、认

定,杜绝管理员主观随意性。

(2)建立公示制度。

为防止同一区域相同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不一致,造成税负不公平,应对同行业、同规模的纳税人确定统一的应税所得率,并于每年6月底前将各行业纳税人适用的应税所得率在办税服务厅予以公示,营造公平、公开的纳税

环境。

(3)建立日常跟踪管理制度。

不能简单地一核了之,以核代管或只征不管。一是要定期或不定期与查帐征收纳税人进行比对, 保持核定征收纳税人与查帐征收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税负基本平衡。二是对于税负明显偏低的,要通过约谈和评估,加强对纳税人收入额或成本费用额的管理,核实税基,防止税收流失。三是督促纳税人不断规范财务会计

核算,一旦其具备查账征收条件,要及时改为查账征收。

(4)加大对核定征收企业的稽查力度。

对不如实申报所得税的纳税人,应依据《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所得税后续管理规程

苏地税《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 (2009-11-04 09: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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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

后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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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苏地税发〔2009〕69号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要求,省局对2007年印发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苏地税发〔2007〕27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苏地税发[2008]7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规范的是企业所得税税基管理中的自行申报项目、审批(核)和备案管理项目以及日常管理中涉及跨年度管理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应从管理项目着手,根据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要求,在企业所得税项目实施审批(核)、备案或申报后,通过信息资料的登记、比对、分析、核查等系列管理行为,把握管理的关节点和风险点,对企业所得税管理项目进行跟踪管理,以达到规范管理和连续管理的目的。

第四条 后续管理应充分依托信息化手段,加强基础信息资料管理,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章 分类

第五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按管理方式分,分为审批类、备案类和自行申报类项目。

第七条 审批类项目是指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进行税前扣除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审批管理:

1、经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

2、其他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第八条 备案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需按规定报送相关资料接受税务机关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1、除审批类、自行申报类税收优惠以外的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具体项目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执行;

2、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收入递延确认除外;

3、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

4、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

5、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九条 自行申报类项目是指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或报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可直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或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项目。

下列项目实行自行申报管理:

1、小型微利企业;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4、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亏损弥补;

6、债务重组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7、政策性搬迁收入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8、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延迟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9、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

1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1、职工教育经费支出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12、境外所得税抵免。

13、过渡扣除项目,包括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动用基金结余。

第三章 审批类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条 企业涉及审批类项目的,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事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申请事项的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税务机关应以证据确凿并能证明资产损失确已发生的年度为税前扣除的年度,不得将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年度提前或延后。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取得税务机关予以同意的书面文书的,应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将予以同意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金额从相应的会计科目中核销;当年不核销的,应作为税收与会计差异进行账务处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查企业进行会计处理,为以后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管理提供准确的会计信息。

第十三条 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的,税务机关出具文书时,应列明债务人、被投资人名称和相应的损失金额,便于以后年度企业发生坏账损失和股权投资损失时税务机关进行核查。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对资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实施审批时,原则上对企业申请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符合性审查;对企业申报资料有疑问的,可现场调查和取证。

税务机关以后年度在纳税评估或检查时,发现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税务机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同意的,应对企业报损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或补税,并按照征管法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审批类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要求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第四章 备案类项目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纳税人发生备案类管理项目的,需按照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七条 备案类项目分事前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

第十八条 事前备案包括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在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前,进行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纳税申报时均不得执行相关税收优惠或其他特定事项。

第十九条 纳税人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需在年度纳税申报前向主管地税机关提请备案,并报送相关资料。在年度中间发生事前备案项目的,纳税人应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条 事后报送相关资料包括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低于5%、首次确认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纳税人新发生上述备案项目,应在年度纳税申报前,按本规程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登记。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预计净残值;对预计净残值低于5%的,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预计净残值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企业首次确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时,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确定存货成本计算方法,并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将确定的存货成本计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存货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以后年度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的,应经主管地税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不得改变存货成本计算方法。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应书面向税务机关提出备案申请。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税收优惠备案项目的,报送资料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以下资料进行备案: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证明符合特殊性重组规定条件的资料。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定计税成本对象时,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要求进行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明细表。(见附件1-2)

第二十八条 存货成本计价方法备案项目,应报送以下资料:

1、————————事项备案报告表;(见附件1-1)

2、存货成本计价方法明细表。(见附件1-3)

第二十九条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纳税人备案申请后,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

第三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申请、审核情况,建立备案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5、3-6、3-7、3-9、3-10、3-11),并对备案类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管理。

第三十二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后发现纳税人有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由税务机关书面责令限期改正,并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纳税人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仍未及时备案的,税务机关有权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并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 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前发现纳税人事前备案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以及年度终了后发现纳税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应备案而未备案的,应督促纳税人进行备案登记。

企业事前备案项目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仍未进行备案的,按第三十二条处理;企业事后报送相关资料项目在汇算清缴后仍未进行备案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每年将备案类税收优惠、企业发生特殊性重组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事项全部纳入评估或检查范围,对备案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评估或检查;对纳税人上述事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其他备案类项目,税务机关可结合纳税评估、税务检查以及其他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纳入综合管理内容,进行后续管理和督查。

第五章 自行申报类项目管理

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按税收规定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或减免税额。

第三十六条 纳税人涉及自行申报类项目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小型微利企业,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意见(试行)》(苏地税发〔2009〕32号)要求报送资料。

2、亏损弥补项目,附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鉴证报告,具体由各省辖市局明确报送企业范围;不报送鉴证报告的,省辖市局可确认其他亏损弥补管理方式。

3、国有性质企业的工资限额,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资方案。

4、债务重组收入、政策性搬迁收入、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项目,附报《企业所得税收入递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1)。

5、坏账损失冲减坏账准备金、职工福利费冲减余额、职工教育经费冲减余额,附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过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2-2)。

第三十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受理资料时,必须对资料的完整性、数据的逻辑性进行审核。对资料齐全、符合报送规定的,履行受理程序。资料不齐全的,退给纳税人补正。

第三十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纳税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报送资料,建立自行申报类项目的管理台账(见附件3-1、3-2、3-3、3-4、3-8、3-12、3-13、3-14),及时登记有关信息、数据,并根据信息变化情况更新维护。

第三十九条 对自行申报类项目,税务机关每年选择一定比例的纳税户,纳入纳税评估或检查范围。

第六章 台账

第四十条 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项目中,对跨年度项目建立台账。

第四十一条 台账包括基础台账、一户式台账和跨年度台账。

第四十二条 基础台账是指本规程第三十一条、三十八条规定的台账,是记录纳税人后续管理项目基础信息资料的台账(见附件3-1至3-14)。

第四十三条 根据基础台账的数据资料,主管地税机关应分年分户建立《企业所得税一户式管理台账》(见附件3-15),将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有后续管理的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里。

第四十四条 在建立和完善纳税人基础台帐和一户式台账的基础上,主管地税机关按户建立《企业所得税分年度后续管理台账》(见附件3-16),对纳税人跨年度的所有后续管理项目登记在一个台账中,通过与申报表、其他台账比对分析,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所得税项目的动态管理。

第四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台账由税收管理员根据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管理的信息进行登记,并负责数据维护工作。管理部门通过纳税评估或日常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更新台账相关数据;检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传递至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对台账进行维护。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的台账均从2008年度填起。涉及2008年度以前项目内容的,按照台账填写要求从老台账中取得相关内容和数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什么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一、什么是递延所得税资产?

就是递延到以后缴纳的税款,递延所得税是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才会产生递延税款。 是根据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及适用税率计算、影响(减少)未来期间应交所得税的金额。

二、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科目的作用

①、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资产。 ②、根据税法规定可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产生的所得税资产,也在本科目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主要账务处理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①、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

②、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应按其差额确认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

③、本期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差额,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等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④、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调整商誉,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商誉”科目。

⑤、 与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益或事项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2、资产负债表日,预计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按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中应减记的金额,

借: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3、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余额。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什么是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

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原来是1600,现在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年终奖缴纳个税计算公式 税前工资-2000

a:若>0,则直接用年终奖金额/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 = 应扣个税

b:若<0,[用年终奖金额 - (2000-税前工资)]/12 = 应税额,得出相应的税率

计出的税率 * (年终奖金额+税前工资-2000)= 应扣个税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表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元 超过500元至2000元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 超过80 000元至100000元

超过100000元

级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税率% 5 10 15 20 25 30 35 40 45

速算扣除数(元)

0 25 125 375 1375 3375 6375 10375 15375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一 二 三 四 五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不超过5,000元的

超过5,000元到10,000元的部分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 5 10 20 30 35

速算扣除数(元)

0 250 1,250 4,250 6,750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

级 数

一 二 三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所得额)

不超过20,000元的

超过20,000元到50,000元的部分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税率% 20 30 40

速算扣除数(元)

0 2,000 7,000

解析:国家规定,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对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什么是递延所得税负债

递延所得税负债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所得税负债。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纳税暂时性差异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根据所得税准则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本期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大于其账面余额的,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予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小于其账面余额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不同形成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的,应于购买日根据所得税准则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同时调整商誉,借记"商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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